看完《桃色血案》了,实在太喜欢了克制不住于是忍不住来bb一通x
很多类型片里都会有一部这样的片子一一它们或许不那么完美,也或许并不那么吸引人,但是你不容否认的一个事实就是它们的确是属于这类片子里的一个类似“教科书”的范本,我想《桃色血案》在律政片里就扮演着这样一个存在。它算是一部挺长的电影,有160分钟的时长,而其中将近一半的部分都集中在法庭上的针锋对峙,可以说,这部片子几乎完整的向观众展示了一场原汁原味的法庭戏,在我着来这是格外出彩的一点。此前我也看过类似题材的片子,比如《控方证人》或是《杀死一只知更鸟》之类,但是没有一部电影会像这样花费大量的笔墨来刻画庭审这一部分。但是尽管题材如此严肃甚至枯燥,这部电影丝毫不会给我任何一丝觉得无聊的部分,反之我甚至认为其精彩至极。法庭上的唇枪舌剑叫人看来津津有味,间断还插入一些庭外的细节片段,整部电影的流畅度无可挑剔,一气呵成,可以说是面面俱到。能完成这样一项任务的导演我认为实在非同寻常,平心而论这绝对是我看过最完美的一段法庭戏。其中台词和场面调度都堪称为律政片提供了一部模范,可圈可点的地方实在太多,完全值得后辈们的挖掘和借鉴。
其次,更加吸引我的一点是关于开放性结局。在法庭上,我们得到的结果是被告被判处无罪,但是看样子事实远不止如此。但是影片就此戛然而止,并不像后来的《控方证人》那样揭穿了主角的阴谋,而是对真相不屑一顾,置之不理。在我看来这是十分大胆叛逆的做法,但正是这一个细节,使这部电影与传统的律政片中所必须包含的正义公平以及绝对真相所区别开来。导演想要向我们展示,而且也确实是他所展示出来的,只不过是律师关于这一案件的处理,我想其意图是十分纯粹的,庭审结果宣布,案件正式结束,这部电影的目的也就此达成。至于事后给出的那一点小小的疑问,犯人的妻子是否真的被强奸了?犯人是否真的有短暂性精神失常?我们没有完全正确的答案,导演模糊了真相这一边界,在一系列非黑即白的绝对正义的片子中显得更是脱俗。这部电影的核心以及灵魂就是法庭上的对峙,而事后的真相究竟如何,开放性的结局给予了观众很大的自由发挥空间,真相本身将由观众自己来判定。这一处大胆的设计正好体现出了法律的灰色地带。律师并不是绝对的正义的化身,电影中的主角并不完全是为了所谓公正而接手这一案件,我想开头处就已经表达的十分清楚, Biegler 接受这一案件更大一部分原因是为了金钱。他的慷慨激昂他的义愤填腐大部分只是为了赢得这个案子,而不是所谓的为了争取犯人的自由的权利。这部电影之所以特别,是因为它冲破了一切理想主义的桎梏,更为现实也更为真切的为我们展现出了法律的本质。
最后夹带私心,说说 Jimmy 。不同于以往的正气凛然的角色,吉米这次的确是扮演了一个不一样的银幕形象。但是就算如此,他也游刃有余的驾驭了这一角色,将道德模糊的特点展露的淋尽致。不过即使如此,吉米也给这个角色加上了极强的个人色彩,包括一些叫人忍俊不禁的幽默感以及其慷慨陈词时候的爆发力,还有他那标志性的憨厚的个性,都是我们所熟悉的吉米。可以说这个角色是一个既典型又反常的存在,两种不一样的性格特点在吉米的演绎下交融的天衣无缝,无可挑剔。还是不得不佩服 Jimmy 的演技,可以说是一次完美的演绎。说到这里,我认为这部电影完全是被低估了的。其中的内涵以及深意值得我们反复品析挖掘,而就类型片这一点来说,这部片子也绝对说得上是几乎完美的一部典范。
屁话大概就这些了,最后的最后再说一句,吉米你弹钢琴真的帅死我了帅死我了帅死我了呜呜呜呜呜呜呜呜呜呜呜呜呜呜 TT
《桃色血案》(Anatomy of a murder)的故事属于普通法系国家特有的,只有在这样的法律体系和法律环境下,才会出现控辩双方如此激烈的对抗,以及追求程序正义胜于追求实质正义。
官方剧情简介:律师贝克正在追查一桩凶杀案,当事人梅森中尉和他那自称被死者强暴的太太对真相有所隐瞒,死者邦尼和他们夫妻到底有何秘密?贝克能查到线索,找出事实的真相吗?
由于时间关系,笔者是分两天看的,仅从最重要的角度分析整部影片,或者说是这个案件会更恰当。
案件发生并在律师贝克接受委托后,案件的进展以及故事的发展其实可以从律师贝克给嫌疑人说的一段话引出:“有四种方式我可以替谋杀罪辩护:第一,那不是谋杀,而是自杀或事故;第二,不是你干的;第三,可以证明你的合法性,比如说是为了保护你的家人或正当防卫;第四,你有杀人的理由。”由于嫌疑人和前三项完全没关系,所以贝克采用的是剩下的第四种方式——有杀人的理由。因此,整个案件贝克就从此处入手,欲证明嫌疑人是因为妻子被死者强奸后,产生了“无法抑制的冲动”,才枪杀了死者。
首先,律师从各个角度证明嫌疑人的妻子的确被死者强奸的事实。其实,真实情况只有当事人知道——而当事人或证人对检察官和辩护人的问题,会在无法查证的情况下为了自己的利益或目的撒谎。因为无法查证,所以也无法证实他们在作伪证。整个影片对是否存在强奸的问题,也没有给出真正的事实,但观影者其实可以根据影片中给出的部分直接或间接的信息作出某种推测,推测出的结果或许会因人而异。
其次,证明嫌疑人的确会产生“无法抑制的冲动”和这种“无法抑制的冲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该情况被军方医生的检查证实,嫌疑人却有这种精神状态,即无论他自己知不知道杀人是犯罪,无论他是否有枪,他都要达到杀死死者的目的。(说实话,这样的精神状态应该很多人在特定情况下都会有,所以,贝克要证明这是嫌疑人的精神问题的确有难度。)同时,经过大量书籍和资料的查询,贝克查到1886年州最高法院的确存在过关于这种情况的判例——大多数州都接受“是非判断”的测试,尽管这并不被认为是一种科学的方法,除非被控犯罪的人,确实有能力知道他的行为所导致后果的性质,即他明确知道那是错误的行为;然后,如果那是由于某种无力控制的冲动所导致的行为,那么他就可以免于受到惩罚。(非精神方面的研究者,但身为凡夫俗子的笔者真的觉得这种说法有点荒诞,但这的确是有专家证明并有先例支撑。)
最后,贝克在明确以上想要证明的情况后,剩下的就是在法庭上针对每个证人、证物、专家意见等,开始有目的性的提出问题、引出怀疑和提供其他可能性,以使得陪审团相信嫌疑人妻子被死者强奸的事实和嫌疑人确有“无法抑制的冲动”的精神状况。而最终,律师的目的是否达成?嫌疑人是否被宣告有罪?最后的答案笔者就不透露了。
这部影片和《控方证人》(1957年)有着异曲同工之妙,但相对而言,《控方证人》在人物塑造、故事布局以及案情反转等方面都略胜一筹。
同《控方证人》,《桃色血案》追求的不是所谓的公正、不是将罪犯送进监狱的结果,而是重点表现庭审中控辩双方的针锋相对、控辩技巧,以及证人和嫌疑人在整个庭审中被控辩双方利用(被控辩双方引导或诱导后,不经意说出了对自己不利或原本不想说出的事实)或利用控辩双方(回答控辩双方的问题时参有主观目的,或有撒谎的情况)的过程。
这部电影更多的是在表现程序正义而非结果正义,表明一名律师的真正职责——在法律这个规则之下,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题材和叙事更像《控方证人》,甚至过程比《控方证人》还要逆转裁判,但实际上是和《十二怒汉》对标的。
《控方证人》是一个更加精彩的案件,但缺少对司法制度的反思。而本片虽然套用了悬疑片的叙事,但只是披了张羊皮,因为奥托并没有给悬疑一个真相。这就导致前面所有的线索,和调动起来的情绪,缺少一个落脚点,以至于有很多对影片节奏的批评。
然而奥托的本意不是讲一个好故事,而是提一个好问题,和《控方证人》本就不在一个维度。它更像是《十二怒汉》里没有拍摄的法庭上的博弈。只不过这种博弈已经偏离了挖掘真相的目的,变成了颇具技术性的辩论表演,一切行为都旨在拉拢陪审团。
所以辩方可以钻司法漏洞编造证据,控方也可以做道德审判荡妇羞辱。在被法官制止的问题之下,是各自对陪审团的暗示,甚至提问的目的就是传递暗示而非获得答案。在这样一个真相缺位的庭审之下,陪审团会作何选择?你会作何选择?
这就是我们今天所面对的各种断章取义的新闻和随后的花式反转。对陪审团的暗示进化为了对流量的猎取。在这样真相缺位的信息轰炸下,要做出正确的判断,需要何等的洞察力和运气。即便我们拥有一个公正的法官,可还是要面对这个问题:陪审团们怎样才能忽略掉刚才听到的东西?不能,他们不能。
影片的最后,老头子好一番感慨,最终也落在 “God bless juries” 。
。
God bless us.
其实本电影是基于原密歇根州最高法院大法官 John D. Voelker 写的一个案件。而他当时就是被告的辩护律师,而最后他也以激情杀人成功让被告脱罪。
许多评论说本片的精彩之处就是在于控辩双方的交锋,而事实如何已经不再重要。我个人非常不同意这个观点。我觉得事实如何非常重要,尽管这个事实可能只是一个推测的不完全的事实。
第一个事件在于女主是否有被强奸。在这个事件中没有直接证据,医生检测在女性身体上没有发现死者的精液,而最后的内裤也已经被洗,所以也无从找到精液。没有强奸发生时的录像或者是多为目击证人。所有的证据都是间接证据,第一个是女主身上的瘀伤,第二个是当时在树林里找到的女主其它散落的物件,第三个是死者和女主有在一起的充足的作案时间的场地。第四个就是最后死者女儿上乘的女主的内裤。
女主的瘀伤控方一开始提出可能是被告所致,因为其有暴力解决问题的历史,但是事实上没有任何的在案记录能够证明被告曾经把女主打到多处瘀伤,所以控方提出的这种可能性为真,那么这次就是被告第一次把女主打的满身是伤,还是在女主因为强奸非常伤心难过的情况下,而且他们住在房车营地,这么打法,周围的人也都睡的很熟以至于没有听半点打骂的声响,这种可能性几乎不存在。所以女主被死者强奸可以被认定为事实。而且也是基于以上,死者的女儿认为自己有义务把当初在酒馆捡到的内裤上交法庭承为证物。其实内裤出现在旅馆的洗衣房很正常,就是因为死者射精时是拔出体外射在了内裤上,所以作案完毕后才会想到把内裤拿回去放洗衣房洗干净以消灭证据。而法医提供的死者死时有精子发生也是可以作证这一推测。所以这属于间接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并且逻辑上互相自洽。所以基于此,就算死者没死,被判强奸罪也是没跑的。
第二个事件就是男主当时是否属于激情杀人。首先军队医生的解释非常的清楚客观,在部队医生看来,这是一件再普通不过的事件。在事件发生的当时,被告已然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尽管他在行为时可能可以认识到这样的做法是错误的,但是他也无法控制这个行为的继续发生。而且男主以前虽然有暴力的历史,但是他都记得细节,而这一次的杀人他反而完全不记得细节。而且基于朴素的道德情感,自己的老婆被强奸了,自己去教训强奸犯这是可以被普遍理解的行为,只不过这个教训剥夺了强奸犯的生命对于强奸犯来说太重了。可是对于小镇上的居民来说,强奸犯还是会继续强奸,下一个说不好就是自己的女儿或是老婆,被除掉也是一件好事,而因为此事让一个本身就是受害者的而且是作为一个为国家做了许多牺牲的功勋累累的军官的被告为此被控一级谋杀,这种惩罚未免也太重了。
所以陪审团的优势就在于更有利于对人民有利的正义得到保护和伸张,而不会被一些精致的利己主义者去利用一些法律的漏洞达到伤害正义的普通人的悲剧。就比如如果中国有陪审团制度,那些见义勇为最后被受伤一方讹诈钱财的不会发生。那种老人碰瓷的也不会发生。所以最后被告脱罪了,因为陪审团关于他的选择只有一级谋杀罪成立与否,如果还有一个更为中间的选项,比如有激情杀人罪判处5-10年徒刑,那陪审团很有可能会选择更接近正义的他了。否则也只能更为妥协的让被告脱罪了。虽然不是正义,但是比定一级谋杀罪更为正义
詹姆斯·史度华主演的悬念片,事实真相并不是影片所要揭示的,律师与检察官斗智斗勇,精彩的法庭辩论才是本片的重点,看着很过瘾。
8.5 现在可能很少会有人有耐心写出并拍出长达将近90分钟的法庭戏,即便是在一部160分钟的电影里,剧本写得就是扎实、缜密与精彩,没什么可争辩的,普雷明格为这个本子选的基调也很好。
如果只是法律教科书式的一板一眼, 还是算了看吧。我只是想说一句:这样的电影, 你看原版字幕是看字幕还是电影?(因为当下的观众喜欢原版电影)。
普雷明格五十年代的电影,是非常明确的能感受到那个独属于古典电影的,永恒的、宁静的、自洽的、黑白善恶分明的世界与秩序分崩离析了。电影终究要开始直面狂暴、狰狞、开放、无因的、无法收束的现代生活。希区柯克是直到《精神病患者》,才真正与旧世界告别。作为法庭片的《桃色血案》说的就是没有绝对的真相,没有绝对的善恶,工具理性就是现代生活的道德法则。
大爱 JamesStewart !!!我心目中标准的美国人——高大、真诚、自信更主要的是幽默!
普莱明格跟怀德的差距,就像这部和控方证人的差距一样明显,如果没有斯图尔特和斯科特,这片会死得很难看……
《12 Angry Men》為無辜人平反,觀眾是同情和站在正義的一方。這一部是教人流汗,出到戲院後你還會相信法律道德公義是如此分明嗎?放慢電影節奏,觀眾才可聽得到看明白每一個答詞、理據,沒有單純的善良和邪惡之人,法庭只不過是一連串唇槍舌劍遊戲,Preminger 遙動觀眾情緒,更是令我們無法判斷眼前所知,戲劇性都在我們內心轉動,良知和真相不重要,如何掌握詮譯權才重要,雙面刃一樣可以斬向控辯雙方,從頭至尾態度曖昧。像Preminger、Ray、Fuller,Sick一代經典荷里活,處處表現美國陰暗面貌,骨子裡的反叛。
交响乐般的法庭戏,陈酿般的史都华。
终于意识到自己的原则多脆弱,价值观简直不能更保守…作为自认反社会中华田园女权狗,对这个可能被强奸了的女主却毫无同情且极其厌恶,只因为我认定她是社会不稳定因素…检方是最恶劣的直男癌我却坚定站在他们一边…辨方我认为没有任何说服力也不理解陪审团的选择…永远无法理解和接受精神病免罪…
连看了两天年轻帅气的詹姆斯,猛的看这片,略微显老和发福,不过在前天见识了他的国会辩论后,今天又见识了他的法庭激情,幽默机智,真帅!前半部分铺垫略长略平,全片再精简下也许会更好~
奥托·普雷明格代表作,律政片范本。1.开放式结局的庭审大戏,非全知视角迫使观众自推真相。2.毫无冷场的针锋相对,庭外细节的暗示穿插,节奏明快。3.詹姆士·史都华凭本片斩获威尼斯影帝,道德模糊的律师一角也超越了一贯的正义良善戏路。4.索尔·巴斯的海报大赞。5.私以为不如[控方证人]。(8.5/10)
铺陈悬疑并模糊真相,很难想象这居然通用于法庭戏。史都华和斯科特之间你来我往的神对白,既是对理智与情感的戏谑,又夹杂着对律法权杖的挑逗与推崇。普雷明格对于庭外穿针引线的细节也操控得极为精湛,丝毫不输给这场唇舌对垒。
classic! however, the husband is so suspicious and i never trusted him for a single moment...but does it really matter? not at all... btw muff喝酒睡觉那段看了二十遍,
真相从未给出,所以全片只是关于激烈的诡辩交锋:法庭上的对弈固然精彩,但法庭之外的进展也同样到位,普雷明格在庭外部分给出了好多不易察觉但异常出色的细节,再将这些细节映射回法庭之上,整个故事显得十分圆满;虽说长度控制上略显繁复,但瑕不掩瑜。
重看,本片剧本甚好,可以说是好莱坞最经典的叙事方式不再荣光后的最后一次回光返照,人物一个个有血有肉,不影响剧情的紧凑性的同时,尽力拉近与观众的举例,同时当代社会的各种问题(老兵,公园流浪,女性思想解放)在各种剧情侧面上折射出来,私货值得研究(或许这种处理方式是在反抗越发流行的新现实主义做法?)角色演技也可以说是丝毫不拖沓,斯图尔特和斯科特后面的法庭对手戏演绎地是如此精彩!可惜导演自己的视听语言居然拉了跨,不功不过的剪辑和调度,只能说在好莱坞工业水准之上罢了。
十分精彩的法庭辩论,并且随着讨论的深入,似乎从控方律师的口中可以得出完全不一样的事实。但谁知道呢,也不重要了,法律也不代表着真实啊。丝丝入扣事无巨细,非常有画面感。斯图尔特好!
7分。一直以为Marion夫妇是在说谎,结局却是Not Guilty。差不多100分钟的法庭辩论让160分钟片感觉不那么长并无聊
真相已不重要,精彩的法庭辩论
纯粹靠剧本取胜。法庭过程的全程展现,没有丝毫poetic justice,没有正义邪恶,直到最后也没有真相的出现,以致电影余韵很足。最后陪审团在一团迷雾中得出了所谓的真相,堪称对十二怒汉的强力反击
法庭里孕育着智慧,事实可以用多种方式解析,控辩方交手得还算过瘾,推进得稍显拖踏,结局男主拿到一筐弃物令人玩味。由衷不解法庭里的笑话,特干,剧里总是穿来咯咯笑声。